金融监管总局重磅发布!与银行贷款息息相关的大事!
< 返回
2024-09-11 23:16:14

2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对外发布了一则重磅消息,其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展开了全面修订。在此次修订工作完成后,全新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固贷办法》《流贷办法》《个贷办法》,并且这三项办法被统称为“三个办法”)也随之亮相,并且这些新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颇为丰富多样,涵盖了多个关键领域,这些修订将对信贷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其一,关于贷款用途和贷款对象范围的调整方面,有着诸多新的举措。在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这一工作上,下了不少功夫。这一举措旨在更好地满足信贷市场的实际需求,同时对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进行了优化。这样做是考虑到市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通过拓宽范围和优化测算要求,可以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能够获得相应的贷款支持,从而促进整个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明确贷款用途方面,《固贷办法》给出了清晰的定义,即固定资产贷款是针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专门用于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固定资产进行建设、购置、改造等投资行为的本外币贷款。而《流贷办法》也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是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的,旨在满足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需求的本外币贷款。并且特别强调了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也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更不能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此外,对于涉及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根据贷款项目自身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情况,可以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者也可以适用《流贷办法》。这一规定的细化,有助于在不同类型的资产贷款管理上做到更加精准和合理。 其二,在优化调整受托支付金额标准方面也有着显著的变化。此次修订充分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对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要求做出了适应性调整。就固定资产贷款而言,规定如果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那么就应当采用受托支付方式。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当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时,同样需要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也要遵循受托支付方式。 在受托支付时限上也有新的调整。特别是固定资产贷款的受托支付时限得到了适度延长,最长可放宽至十日,并且在遭遇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下,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限。这一调整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相关的合理需求。 同时,为了提高受托支付的灵活性,还增加了借款人紧急用款的相关规定。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个人经营贷款,如果借款人在贷款资金使用方面有着良好的记录,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时,贷款人经过评估认为风险处于可控状态,就可以适当地简化受托支付事前的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且在放款之后及时完成审核工作。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今后将不再对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进行考核。不过,贷款人在发放贷款之前,仍然需要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其三,结合信贷办理的线上需求,在办理形式上做出了创新规定。明确了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这一规定与当下数字化发展趋势相契合,能够更好地适配新型融资场景。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线上信贷业务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发展方向,这些规定有助于金融机构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更加高效地开展信贷业务,满足客户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其四,在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方面,本次修订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之前在贷款期限方面存在制度空缺,容易导致贷款期限错配风险的产生,此次修订明确了各类贷款的期限要求,从而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具体来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十年,如果确实需要办理期限超过十年的贷款,那么就应当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审慎地授权相应层级进行审批。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那些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比较长的情况,最长也不能超过五年。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不过如果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话,最长可以放宽到十年。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仍然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其五,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也是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目标。通过一系列的规定,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这有助于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降低信贷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其六,此次修订还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了《固贷办法》,这一举措有助于完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体系,使得相关规定更加系统和全面。 在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方面,此次修订结合了当前信贷办理的实际需求以及过往的良好实践经验,对相关贷款流程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在贷款调查方面,明确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来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这一规定既保证了调查的全面性,又能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调查效率。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以及二十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如果在非现场调查能够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简化或者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这一特殊规定考虑到了小微企业和小额个人贷款的特点,有助于减轻金融机构的调查成本,提高贷款发放的效率。 在面谈面签环节,做出了更加灵活和适应现代需求的规定。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视频形式履行个人贷款面谈,这是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对传统面谈方式的一种创新拓展。同时明确要求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但是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可以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签订。这一规定在保证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的同时,也为小额个人贷款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签约方式。 在调整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方面,此次修订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之间存在的较大差别以及实际需求的多样性。《流贷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来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为了给贷款人提供参考,办法后面还附带有测算方法示例。并且,贷款人可以根据实际的业务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由于其经营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贷款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分析判断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这体现了对小微企业的特殊支持和灵活管理。 在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方面,此次修订做出了严格且全面的规定。 一方面,贷款人应在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借款人出现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例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情况,借款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且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的责任和强有力的措施,有效遏制贷款资金挪用行为的发生。 另一方面,贷款人自身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积极加强金融科技的应用,以便能够有效地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一旦发现借款人存在挪用贷款资金的行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控,从而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扫描二维码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