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风险再度引起关注。据第一财经的记者从行业内部获悉,近期监管部门针对股份行、城商行、民营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颁布了新的通知,就指标设定、自主管理能力、合作机构约束等方面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在此之前,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出台了众多文件。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次的新规更具针对性,相关要求也更为全面细致,更有利于落地效果的展现。新规中的多项要求值得留意,比如将新增资产质量迁徙情况纳入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考核体系,以及让息费收取规则更加透明化等。 三方面的细化要求,指明不应过度依赖合作机构 据记者了解,上述通知即《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出台的背景在于,近年来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不断发展,一方面在服务小微企业以及支持居民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在发展模式、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所谓互联网贷款,依据原银保监会于 2020 年 7 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的是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在线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并开展风险评估,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实际上,伴随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自 2015 年以来,监管部门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涵盖范围和规范重点涉及互联网金融平台、商业银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现金贷、网贷催收等方面。 为进一步对股份行、城商行、民营银行这三类主体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进行规范,《通知》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树立稳健的经营理念,健全业务治理体系;二是坚持全流程管理,提升自主风控能力;三是强化合作机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业务规划的层面来看,与《办法》相比,新规更加聚焦于商业银行过度追求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等问题,鼓励银行拓展自营渠道。 按照《办法》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依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制定契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若涉及合作机构,应当明确合作方式。 《通知》则进一步明确,这三类银行要审慎评估互联网贷款的市场环境、风险状况和发展前景,制定与本行资源禀赋、发展战略、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等方面情况相适配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不应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的获客引流或担保增信来追求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或盈利的短期快速增长。 金融监管研究院分析指出,当前,各家银行普遍将助贷业务和自营业务的整体规模作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未来还应考量市场环境、风险状况、发展前景、发展管理、风险管理等因素,制定相匹配的发展规划。上述要求旨在督促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压缩助贷合作,增强自营能力。 与此前的规定相比,《通知》还进一步强调,这三类银行要落实自主风控的要求,不得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防止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导致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空心化”,支持并鼓励各行不断拓展自营渠道,提高获客效率,增强对客户的直接服务能力,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新规还要求这三类银行完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对相关业务的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要求。在《办法》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考核体系的基础上,《通知》新增了资产质量迁徙情况、处置前不良贷款形成率、担保增信类互联网贷款业务在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这三个考核指标。 严格合作准入、明确风险责任划分,息费收取更加透明 在涉及合作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的风险管控责任划分、合作机构准入、息费收取规则透明度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些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在合作机构准入方面,《办法》表明,商业银行应当构建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银行财务稳健性的影响程度等,对合作机构进行分层分类管理,并依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解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对于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进行全面评估一次,若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若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在此基础上,新规要求这三类银行建立全行上下统一的、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选择财务能力强、风控水平高、市场评价好的合作机构,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由总行统一归口管理,并将重检频次从“至少每年一次”提高至“每半年至少一次”。 对于担保增信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原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对业务资质、担保能力、股东背景等情况的审查,并明确要将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客户综合融资成本等情况作为担保增信类合作机构的重要评价标准,对于代偿赔付前逾期贷款形成率和客户综合融资成本明显偏高的担保增信合作机构,及时采取压缩合作规模、终止业务合作等措施。 此外,对于客户投诉集中或上升较快的催收合作机构,新规要求银行加大检查的频次,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委托催收作业的检查质量和效果。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合作机构和相关人员,通过督促扣减人员绩效、压缩合作规模、停止合作等手段进行严格惩戒。 “鉴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此要求有助于规范银行与合作机构的业务合作,及时识别和监测合作机构的不规范行为,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研究院的报告称。 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开的处罚信息来看,贷后管理不到位、风险管理不到位、合作机构管控不力抬高综合融资成本、侵害借款人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是各银行在互联网贷款领域的违规高发区。 多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不同的商业银行与不同类型的平台合作,再加上合作模式的差异,综合融资成本存在较大差异,其中的“分成”规则也大不相同。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 在此基础上,新规进一步完善了消费者保护要求,指出这三类银行要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责任,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互联网贷款的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等信息。对于有合作机构参与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实际息费收取规则及收取方等信息。要加强与合作机构的平等协商,约束合作机构的不当收费行为,有效降低客户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 在贷款授信和资金用途管理方面,《通知》也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指出这三类银行要加强互联网贷款的统一授信管理,通过多渠道收集并充分核实借款人信息,合理测算其收入,为其核定统一授信额度。要全面考虑借款人已有的债务情况,做好授信额度的动态管理,有效防范共债风险。要审慎评估借款人的真实偿债能力,不得仅因合作方提供担保增信而降低授信审核标准。要加强对借款人改变互联网贷款资金用途、多方归集资金、大额取现等行为的监测预警,对于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较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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